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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國發現支票無法兌現怎麼辦?

 

開立支票是國際貿易的選項之一,如果在泰國兌現支票時發現跳票了,到底該怎麼處理?

 

  • 選擇要採民事訴訟或是刑事訴訟

泰國規範支票的法律包含《佛歷2468年泰國民商法》、《1991年泰國使用支票犯罪法案》以及《泰國問題支票犯罪法》。當銀行拒絕兌現支票持有人的支票時,支票開立人負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不管選擇民事或刑事途徑都具有一定的期限,當事人須盡早決定。採民事訴訟的期限為支票兌現日起一年內;採刑事訴訟的期限為銀行拒絕兌換支票日起三個月內。

 

一般來說因民事訴訟的審理時程較長,所以大部分的人會選擇採刑事訴訟,或是同時採取民事及刑事途徑;且如涉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可要求優先審理。

 

另外,依據《1991年泰國使用支票犯罪法案》規定,當支票無法兌現時,開票人需繳納不超過六萬泰銖的罰金及/或不超過一年的刑期。該法亦規定如被告在法院做出最後決定前支付應付金額,案件可視為審理完畢。

 

  • 採刑事訴訟的要件

依據《泰國問題支票犯罪法》規定,刑事訴訟須滿足下列三要件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1.開票人為解決存在的債務或義務開立支票;

2.此債務或義務由泰國法律強制規定;

3.開票人有下列不誠實的意圖

3-1. 開票人意圖不讓收款人收到錢

3-2. 在支票開立時開票人的銀行戶頭沒有存款

3-3. 開票人開立的支票金額比戶頭裡的存款高

3-4. 開票人領取戶頭全部或一部分的存款導致支票無法兌現

3-5. 開票人指示銀行不要兌票

 

  • 刑事訴訟途徑

當原告確認要採刑事訴訟時可選擇是否要向警方備案或是直接起訴。向警方報案時警察會進行調查,並請檢察官起訴。直接起訴的話警方則不介入調查,原告須提交相關人證物證;被告可委派律師向原告提交的人證物證進行檢查,但無法提交證據。因向警方報案所需時間較長,一般來說原告通常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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