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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法庭審理勞工爭議的基本程序如下:
- 原告可以以書面或者是口頭方式向勞工法庭起訴。如果是口同起訴,法庭可以做必要的調查,之後將原告之指控紀錄下來,並且請求原告宣讀,並且要求簽名。
- 雇主跟員工可以分別將其代理權授權給他們隸屬的雇主組織和工會組織。
- 起訴應該向爭議發生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勞工法庭提出。通常會是在員工工作地或是爭議的發生地起訴。
- 值得注意的是,員工向勞工法庭提起訴訟或者執行任何勞工法庭的判決都是免費的。
- 任一方訴訟當事人如果對勞工法庭的判決不服,可在判決宣讀後15天內向最高法院上訴。
- 如果最高法院認為勞工法院對判決的事實不當及證據不足,可以要求勞工法庭進一步查明事實,再送回最高法院審理。
- 最高法院發出判決後即定讞,對爭議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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