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商標上訴程序新訊介紹
2018(佛曆2561年)《上訴委員會條例》、或是《TTAB條例》 (TTAB Regulations)在2019年3月25日正式在泰國生效。
《TTAB條例》主要是規範上訴委員會的審查作業,究竟上訴委員會在做什麼?
泰國上訴委員會(The Thai Trademark Appeal Board,簡稱TTAB)是依據《1991年(佛曆2234年)泰國商標法、後由2016年(佛曆2559年)第3號商標法進行修訂》(Trademark Act)第18條成立[1]的,主要處理對商標審查員決定不服而上訴的爭議程序。以下為本次《TTAB條例》修法重點:
- 形式審查程序
新的《TTAB條例》第6條規定,現行的上訴申請僅須提交1份申請書、之前須準備19份;證據資料維持先前的規定,僅需要1份。
依據第9條規定,上訴人可在上訴期限前,以提交說明函(explanation letter)的方式修改上訴書。
另外,第10條規定上訴資料應做成1份詳細的清單,且並須進行核證。如時間準備不及,上訴人可依據第10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期60天補交證據。
第11條則是規定,所有外文的文件需翻譯泰文、並經由譯者進行核證;之前則是提交英文的資料也可以正常審理。如未遵守規定,TTAB有權將該文件/證據視為無效。
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無疑加重上訴人在資料整理、翻譯、及核證所花的時間及成本。
- 實質審查程序
TTAB根據第12條規定有權審理商標審查員的決定(事實上 及/或法律上),並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提出新的核駁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上訴人有60天的期限提交新的證據資料以進行答辯。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先的核駁理由為存在在先商標、而在上訴階段的核駁理由為不具有識別性,往往上訴人得花上不少時間準備新的答辯理由。所以對有意上訴的申請人來說,及早準備是非常重要的。
延伸閱讀 泰國商標申請流程介紹Introduction of Trademark Filing Procedure in Thai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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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applicant shall be entitled to appeal the order of the Registrar under Section 15, Section 16 and Section 17 to the Trademark Board within sixty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pt of the Registrar’s notification. Decisions of the Board shall be 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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